3月18日,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壹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审理结果
上海知产法院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原告认为
原告娱乐壹公司诉称,《小猪佩奇》动画片由其于2003年制作,发行首播后,风靡全球。《小猪佩奇》深受少儿喜爱,累计播放量一直蝉联各大视频网站的热播榜单前列。娱乐壹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将相关衍生产品的生产权利授权给国内17家公司,授权使用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母婴、食品等。
此外,娱乐壹公司在全国多家媒体对《小猪佩奇》动画片以及小猪佩奇品牌玩具、图书等衍生产品做了广泛、持续的宣传。
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某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图片标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认为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虽销售了涉案产品,但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律师费用过高,“小猪佩奇”动画形象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作为商标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
寻梦公司辩称,其仅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并未实施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小猪佩奇”注册商标在本案中予以保护的前提是该商标须为驰名商标,有必要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文字,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文字和图片,上述行为属于复制摹仿原告“小猪佩奇”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小猪佩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寻梦公司已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了禁封措施,且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对原告主张其侵权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被告陈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小猪佩奇”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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