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叶草”立体商标被无效?不具有显著性!

四叶草又名幸运草,法国著名奢侈品品牌梵克雅宝融合了四叶草的概念,设计了一系列四叶草图案的珠宝,并申请了立体商标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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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梵克雅宝公司申请的立体三维商标于2016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商品上,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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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18年4月,第三人毕某对梵克雅宝公司名下这款立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该立体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即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裁定该立体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梵克雅宝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该立体商标为独创标识,经长期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本案的焦点在于,该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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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四叶草图案的立体商标,虽然是独创设计,但其固有显著性不会受是否独创所影响;在使用中,该图案一般被消费者视为商品的形状或造型,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尽管梵克雅宝公司的四叶草系列商品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销售,但不能证明是商标性使用,因而无法证明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综上,法院驳回了梵克雅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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